“出口美國電子電器產品須關注電池充電器能效法規”由中國機電產品交易網整理發布,美國能源部(DOE)今年發布的電池充電器的能效法規10 CFR Part 430, EERE-2008-BT-STD-0005-0256正式生效,此法規針對消費類產品的電池充電器,包括的電池充電器是與終端產品集成在一起的,如手機和數碼相機等產品。
電池充電器能效法規適用于所有在美國制造或進口至美國的所涵蓋產品。在2018年6月13日之后,將強制執行此法規。屆時,它將會取代加州現行的強制性電池充電器能效標準(Title 20)。也就是說自2018年6月13日起,大量含可充電電池的產品,必須滿足DOE電池充電器的要求才能進入美國市場。
這也是繼美國加州能源委員會(CEC)通過《電器能效法規》對電池充電器系統規定了強制的能效要求之后,美國近期又一部對電池充電器提出強制的能效要求的法規。實際上,DOE自2012年初提出該類產品最初的標準提案后,一直在制定和完善電池充電器的各項能效要求。此法規與現行的CEC電池充電器系統(BCS)法規相比,產品的分類更加的詳細,除了電池的容量,還需要按電池的電壓進行分類。一共有PC1到PC7七個產品類別。而且對于限值,使用了新的年度用電量UEC的計算方法。該法規規定2018年6月13日后生產的電池充電器,必須符合小于或等于法規10 CFR 430.32(z)中規定的最大單位能耗(UEC)的要求。
該法規規定的產品范圍為交流(AC)或直流(DC)電源充電器,內部含充電線路的消費電子產品和無線充電器。具體而言, 電池充電器包括所有應用的感應或非感應充電器,如電動牙刷、電動工具、電子玩具、手機、數碼相機等。電池類型涵蓋所有常見類型,包括5Wh以下和3000Wh以上的鋰電池、鎳鎘電池、鉛酸電池、鎳氫電池等。
近年來,隨著各國對于節能環保的日益重視和技術貿易壁壘的日益加強,發達國家和各新興國家都不斷出臺了各項能效技術法規,要求日趨嚴格,所涉產品范圍更為廣泛,構筑的綠色門檻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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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電器產品的生產出口企業:一是要轉移重心,將關注重點從產品安全、性能、外觀等方面轉移到能效指標上,進一步提升自身的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充分利用政府部門的公共資源優勢,提升主動應對技術貿易壁壘的意識,依據進口國的標準要求做好能效測評工作;二是及時調整產業結構,發展核心技術。研發突破能效壁壘的新節能技術,創新并應用減少能耗的方法和設備,在優化節能生產流程上另辟蹊徑提升產品的競爭力。三是與有關部門保持密切的溝通和聯系,通過國外官方網站或者國內相關機構的網站實時關注國外法規的新進展,了解其相關的最新要求,確保自身產品的生態設計以及能效標簽達到出口國的要求,避免出口產品遭退運或召回的貿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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