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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國務院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下發公告,對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
享受稅收優惠不用等審批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國務院常務會議近日決定,擴大減半征稅企業所得稅范圍,將減半應納稅所得額標準由6萬元提高到10萬元。
稅務總局介紹,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可以自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進行匯算清繳,同時,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說明,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稅務總局在解讀公告時稱。
核定征稅小微企業納入優惠
稅務總局介紹,公告一大突出特點就是將以往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核定征稅小微企業納入其中,也就是所有小微企業均可享受優惠。
核定征稅,是指由于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由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根據公告,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由于發文時間和稅務機關修改納稅申報軟件等問題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業在文件發布之前預繳2014年所得稅時,來不及享受減半征稅政策。預繳的稅款中抵減。”稅務總局解讀稱。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即可享受優惠
我國企業所得稅征收采用預繳方式,根據公告,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并在匯算清繳時統一處理。
公告稱,采取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稅務總局介紹,對于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征稅政策預繳稅款。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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