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公布了《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明確了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公務用車“新能源化”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能源汽車購買規模逐年擴大
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能源汽車購買規模逐年擴大,是13日公布的《實施方案》的總體目標之一。
國管局負責人說,方案明確提出了新能源汽車購買的“時間表”,對購買比例和規模有明確的要求: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各省(區、市)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購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所占比例應當分別不低于10%、20%和30%,以后逐年提高。其中,對于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細微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區域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2014年購買比例不低于當年15%。
中央國家機關和已經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更要發揮帶頭示范作用,2014年到2016年,其新購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所占比例都要保持在30%以上。
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
《實施方案》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購買機動車輛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其中,用于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一般以在城區內行駛為主,運行路線相對固定,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同時,鼓勵在環衛、郵政、旅游、公交等公共服務領域更加廣泛地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
負責人說,《實施方案》提出,要加強新能源汽車配套基礎設施的建設,充分調動企業、政府、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建成滿足新能源汽車運行需要的充電設施及服務體系,要求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同時,對于新能源汽車的購買、使用和報廢回收,要制定相應的配套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車運行保障制度體系。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除按照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政策享受一定的財政補貼外,《實施方案》還鼓勵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執行機動車限號行駛、牌照額度拍賣、購車配額指標、道路優先通行等制度方面,對新能源汽車適當給予政策優惠。這方面具體的政策規定,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由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另行制定。
表明政府決心,促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
負責人指出,加快發展新能源汽車是中央作出的戰略決策,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務院先后出臺了《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發展新能源汽車,對于加快汽車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防治大氣污染、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2009年以來,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依托示范城市或區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發揮了積極的政策導向作用。在此基礎上,國管局等五部門印發《實施方案》,旨在推動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帶頭購買新能源汽車,充分發揮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的表率示范作用。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帶頭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充分表明了政府重視和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堅定決心,有助于提升新能源汽車產品形象和公眾認知度、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有助于減少公務用車的燃料消耗和尾氣排放,促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