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能源汽車個人消費市場發展緩慢的背景下,公務用車的“新能源化”或將為市場打開另一扇窗戶。7月14日,國家發改委等五部委聯合公布了《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明確了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公務用車“新能源化”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上述方案指出,2014年至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此外,方案還規定了各省區市其他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這幾年內購買新能源車的占比。其中,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細微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區域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比例不低于當年15%。
據了解,此次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域的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的覆蓋范圍之廣、層級之多尚屬首次,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國管局資產管理司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方案強調公務用車先行推廣,鼓勵更廣泛領域應用,這就改變了以往號召為主、缺少具體監督落實的狀況。
由于充電設施是決定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要因素,五部委同時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備作出了明確規定: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上述方案要求按企業投資為主、政府鼓勵引導的原則,加強新能源汽車重點設施建設,保障充電需求。
另外,五部委還提出了14項具體措施以完成上述目標。其中,為規范新能源汽車采購管理,方案明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享受財政補貼,其中轎車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18萬元。另外,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應當享受本地品牌同等補貼政策,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購買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車。
據介紹,方案還規定全程量化考核反饋監督。從2015年開始,各省區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應當按年度統計匯總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配備情況、累計行駛里程、能耗、費用等情況,報送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時,方案規定,對工作進展緩慢、未達到購買比例要求的予以通報;對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整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