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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將安排資金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給予充電設施建設獎勵。從公布的獎勵標準看,明年一年推廣新能源汽車超過2.5萬輛的城市可獲獎勵過億元。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及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的 《關于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獎勵的通知》,此舉旨在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穩步發展。
根據通知,獎勵對象為是經四部委批復備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護的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備案但推廣效果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報經四部委備案后享受獎勵。
獎勵資金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掛鉤。通知規定,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等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不低于2500輛標準車,2014年度不低于5000輛,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輛;其他地區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廣數量不低于1500輛,2014年度不低于3000輛,2015年度不低于5000輛。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準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如純電動客車與純電動乘用車折算比例為12:1。
中央財政將對符合條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年度安排充電設施獎勵資金。具體獎勵標準上,以2015年為例,推廣數量1萬輛(含1萬輛)到1.5萬輛之間,獎勵5000萬元;1.5萬輛 (含)到2萬輛之間,獎勵7000萬元;2萬輛(含)到2.5萬輛之間,獎勵9000萬元;超過2.5萬輛(含),獎勵1.2億元。
此外,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且日加氫能力不少于200公斤的新建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每個站獎勵400萬元;對服務于鈦酸鋰純電動等建設成本較高的快速充電設施,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據介紹,獎勵資金將與各城市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考核結果掛鉤。四部委每年組織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適當上浮獎勵資金,考核結果較差的,相應扣減獎勵資金。
四部委要求,獎勵資金由地方政府統籌用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建設等領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等。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資金的城市或城市群,將追繳扣回獎勵資金,取消該城市或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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