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環境要求現階段發生了重大變化,
能源的未來發展需要應對新的宏觀經濟社會發展常態。經濟轉型過程中的能源約束是一個系統性問題,包含能源消費總量控制、能源結構合理優化、保障能源安全、能源電力的區域間協調發展等方方面面。政府應在政策層面對各地區和各行業實行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政策措施,科學有效地解決經濟轉型過程中的能源約束問題。
首先是能源價格的市場化改革,既可以抑制能源需求,也有利于能源結構優化,還可以促進能源體制改革。因此價格機制改革是能源行業必須面對的一個核心問題。目前能源供需相對寬松,主要能源品種價格疲軟,而且價格弱勢還會維持相當一段時間,這些都是能源價格改革的有利條件,政府應該趁目前的有利時機盡快進行能源價格改革。
通過合理的價格機制設計,能夠實現很多的政策目標。第一,由于能源效率提高可能導致獲得能源服務或者產品成本下降,引起能源需求“反彈”,因此簡單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不一定會使能源消費總量減少,只有配合能源價格改革,才是長期促進節能的有效手段。第二,在目前的技術水平下,風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成本高于常規能源,以往主要依靠補貼來增加其競爭力,但補貼的不確定性放大了清潔能源投資的風險,通過提高常規能源的價格,使得常規能源發揮稀缺性和環境性,則可以加強清潔能源的競爭性。通過能源價格改革,清潔能源將會有一個比較強勁的推動。第三,透明合理的定價機制有利于促進能源體制改革。雖然能源價格改革將面臨公眾承受能力和如何滿足社會普遍能源服務,但可以通過合理的價格機制設計來解決公平和效率的問題,比如階梯價格機制。
其次,政府職能轉變是解決能源發展問題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包括如何有效解決能源市場的監管問題。如果說在能源中引入市場機制有利于理順政府“有形之手”與市場“無形之手”的關系,那么能源監管則是為了進一步解決市場失靈,通過“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共同促進能源市場健康發展。政府的作用需要從直接參與能源市場,向把握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加強引導轉變。
具體來說,政府在兼顧整體的平衡性和區域協調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規劃,更多采用經濟激勵、財稅補貼等市場機制政策,而非計劃經濟式的行政手段,對能源產業的有序發展加以引導,對在什么地方該做、以多大的規模做這兩個關鍵問題上予以統籌,避免無序發展和過度建設。比如,引導煤炭產能合理發展、對煤化工產業把握總量控制、平衡區域內和區域間電源建設規模等。同時,健全能源監管,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為能源產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舉例而言,隨著頁巖氣和煤層氣快速增長,民營企業可能進入上游氣源開發,而當前油氣運輸管道基本都控制在石油國企手中。為保障公平的市場環境,政府需要解決壟斷體制障礙,加強對管網設施的監管,既保證對供應商的無歧視接入,同時對管道運輸價格進行有效監管。
至于采取何種監管模式,就我國實際情況而言,現階段政府在價格和準入方面仍有相當大的影響,這一制度性問題短期內完全改變的可能性不大。監管模式的成敗與否很大程度取決于這一點。目前采用政監合一,具體說就是在能源局內部設置監管機構,未來隨著能源市場化改革的推進,有必要把能源監管機構獨立出來,過渡到政監分離。
第三是能源體制改革。當前能源行業整體國有化程度約為86%,而這個比例不斷增大。在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國有的能源企業能夠不計成本地滿足需求增長,有其短期好處。國有企業固有的種種問題,包括競爭力不夠、效率相對低下、壟斷尋租等等,都被快速增長過程中如何滿足巨大的能源需求增量這一重要任務所掩蓋。但是隨著經濟增長趨緩、環境壓力增加,這些問題將日益凸顯,可能會成為能源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障礙。
目前發展混合所有制是能源體制的改革方向。其思路可通過引入民營和外資,加劇市場競爭,倒逼能源企業提高經營活力。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和對國有能源企業的不信任,都影響民營和國外資本參與的積極性。因此,對于能源行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大考驗,在于如何滿足非國有資本的收益要求,包括收益水平和確定性。從這個角度說,能源價格改革和能源體制改革都是吸引民營進入能源行業的必要條件,只有透明合理的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才能提高經營者對市場的可預期程度,而
能源體制改革所提供的公平合理的游戲規則,使經濟要素充分流動,市場本身就可以解決合理收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