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史上最嚴環保法實施兩周年之際,一部被稱為“綠色稅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日前發布,并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環保稅法開宗明義確立了“綠色稅法”的定位。
在筆者看來,由“費”改“稅”的意義不僅僅在于通過“稅收法定原則”提升執行力和透明度,減少征管腐敗,降低征管成本,更在于以稅率差異化激勵“綠色創新”。具體來說,就是要用稅收杠桿影響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這才是“綠色稅法”所要承擔的長遠使命。
市場的力量非常強大,但其并非總是有效率地配置資源,環境產品往往容易出現“市場失靈”。環境產品如空氣、草地、森林、海洋等自然資源,往往不具有排他性,在缺乏強有力約束的條件下,往往導致“公地悲劇”和“搭便車”的問題,導致肆意排放污染物、過度捕撈等過度消耗資源的現象出現。但此時,市場是無法提供限制措施的,環保稅則恰恰可以在此時糾正“市場失靈”。
稅收調節直接影響價格變化,而價格變化則是改變人們行為的有效手段。環境保護稅的重要作用不僅僅在于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排放、限制高能耗產品應用,更在于能激勵技術進步,即“綠色創新”。研究表明,企業的排污成本在政府采用征稅政策后升高,減排對企業而言收益也會更大,因此,征稅將比免費許可證制度(即限制排放)產生更強的減排推動力,也比補貼更能激勵創新。當然,這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丹麥在推行生態稅收制度后,不僅有效保護了環境,還為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發展積累了資金,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
具體到我國,此次出臺的環保稅法為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設置了下限和上限,各省可在浮動范圍內選擇具體的使用稅率。這也為激勵企業“綠色創新”留出了空間,多排污多繳稅,對環境有正面貢獻的可獲得稅收激勵(少繳稅),從而為企業綠色發展提供創新的內在動力,讓環保稅起到應有的作用。對企業來說,必須正視這一重大變化,盡快采用環境友好的生產經營方式,否則就可能面臨被淘汰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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