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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11日公布了家電維修業管理辦法,規定家電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得冒用家電生產者商標或特約維修標志,情節嚴重者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實行。
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家電維修服務業市場經營秩序,維護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家電維修服務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家電是指可用于家庭的,為了生活、娛樂及獲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電子或電器產品。包括制冷空調器具、清潔器具、廚房器具、通風器具、取暖熨燙器具、個人護理器具、保健器具、娛樂器具等電器產品和音像娛樂類、信息技術類等電子產品。
本辦法所稱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家電維修經營者)是指提供家電維護保養、故障修理、使用咨詢指導等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商務部負責家電維修服務業的行業管理工作,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家電維修服務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家電維修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家電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從事相應維修活動的職業、技術資質。從事高處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電工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等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資格,執證上崗。涉及特種作業的家電維修經營者,其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須進行相關安全責任培訓。
家電維修經營者應當配備相應質量合格的作業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具。
第五條家電維修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明示服務項目和家電配件的收費標準、質量規范、質保期限以及投訴電話。
家電維修經營者從事特約維修,須取得商標權人授權,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內的授權證明。獲得授權的家電維修經營者應在其被授權范圍內提供維修服務。
第六條
家電維修經營者應通過企業互聯網站、電話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本企業維修服務人員身份資質查驗,應為上崗工作人員配制職業資質標識,要求在崗工作時佩戴或向消費者出示。
第七條家電維修經營者在提供維修服務前應當向消費者明確告知維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項,尊重消費者選擇。
家電維修經營者在提供維修服務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維修服務憑證和收費發票。維修服務憑證應如實填寫維修服務項目、維修詳細情況、維修服務質量責任及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八條家電維修經營者在維修服務中獲得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信息不得用于與維修活動無關的領域,對于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家電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列、夸大、偽造維修服務項目或內容;
(二)隱瞞、掩飾因維修服務導致用戶產品損毀的事實;
(三)虛報故障部件,故意替換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電生產者商標或特約維修標識。
第十條家電維修經營者在維修服務中發現同一品牌、類型或批次的家電存在安全、質量問題的,應及時通報生產者、銷售者,并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家電維修經營者在維修服務中使用和銷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質量、規格應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安全規定和標準,不得使用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第十二條鼓勵家電維修經營者建設完善的維修服務保障網絡體系,統一負責維修服務的業務受理、質量監管、費用結算、投訴處理等業務。
第十三條
家電維修服務業協會應當積極為家電維修經營者提供服務,維護家電維修經營者合法權益,加強行業引導和監督,做好行業自律、行業統計和家電維修經營者信息備案工作,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四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于違反本辦法的家電維修經營者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家電維修服務行業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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