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總局修訂公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對馳名商標案件處理、當事人和工商部門工作職責等作了明確規定,以體現新《商標法》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方面的立法精神和要求。
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新《商標法》的實施再次確立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厘清了馳名商標概念,并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總局提出,要根據新《商標法》要求,在認真總結馳名商標案件審理經驗的基礎上,針對近幾年馳名商標案件認定工作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圍繞“規范程序、細化標準、明確責任”的思路和目標,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進行修訂。
修訂后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共21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四方面:突出了案件處理需要的法律性質,對各個程序的要求進行了梳理和完善,體現切實維護馳名商標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方便了當事人把握證據材料要求,將實際工作中形成的認定標準和證據要求進行了總結歸納,用規章形式加以固定和細化;明確了當事人和工商部門的工作職責,對各項職責進行了細化和完善;規范對馳名商標案件有關問題的處理,新增了一系列工作要求。
修訂后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