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依法依規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現就進一步做好檢查驗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類處理,確保淘汰的主體設備(生產線)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
(一)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內企業的落后和過剩產能主體設備(生產線)要按期拆除處理。對落后產能主體設備(生產線)須作廢毀處理,嚴禁異地轉移。對過剩產能主體設備(生產線),可不完全作廢毀處理。對不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輔助設備,經具有檢測資質機構鑒定并出具法定報告后,可以再利用。
(二)屬于下列情形無法按期拆除的主體設備(生產線),要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并承諾不再恢復生產、由企業屬地縣(市、區)政府封存,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斷電、斷水,確保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后,可視為完成淘汰任務。
1.擬拆除的主體設備(生產線)因債權債務糾紛、資產抵(質)押、申請破產等由相關部門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2.擬拆除的主體設備(生產線)屬國有資產,且處置程序尚未按有關規定完成;
3.擬拆除的主體設備(生產線)留作工業遺址、旅游開發等用途;
4.其他合規情形(如,依法依規進行轉產)。
二、嚴格要求,切實做好檢查驗收工作
(三)對于完成主體設備(生產線)拆除的企業,要按照《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考核實施方案》(工信部聯產業〔2011〕46號)有關要求,及時組織進行現場檢查驗收,保存企業拆除主體設備(生產線)的錄像或圖片等資料,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書面驗收意見。
(四)對于因本通知第(二)條所列情形無法拆除的主體設備(生產線),須要求企業提供相應的有效證明材料,并確認已被封存,且按照原國家電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節能減排監管做好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電監稽查〔2012〕41號)等相關政策要求,采取斷電、斷水等措施,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后,出具書面驗收意見。
三、加強配合,做好日常監管和企業職工安置
(五)要充分發揮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作用,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溝通,進一步明確部門監管職責,依法依規加強日常監管,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未按期拆除的主體設備(生產線)不再投入生產,待拆除的有關設備條件成熟時即行拆除。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企業名單、任務完成公告等信息,發揮輿論媒體的監督作用。
(六)要妥善處理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與職工安置之間的關系。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要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相關政策,做好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對2010年以來尚未拆除主體設備(生產線)的企業情況進行驗收,填寫驗收意見表(見附件),于2015年4月10日前將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同時,要加強政策宣貫,及時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提出相關工作意見和建議。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