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15年9月-10月的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信息發布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計量司(簡稱:質檢總局計量司)發布了2015年11月-12月的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信息。據文件顯示,進口計量器具型式主要來自美國、意大利、德國、瑞士、日本、法國、新加坡、英國。
我國政府對進口計量器具的管理較為重視,不但《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中對進口計量器具有明文規定,還單獨制定了《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和《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章,建立了從法律、法規到規章的一整套的對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進口計量器具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進行銷售。主要具備條件有四條:1、取得國家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2、具有進口檢定證書;3、符合我國計量法制要求;4、具有中文標志和中文說明書。凡是不符合以上四條的都視為不合法進口計量器具,大多是走私產品。
我國批準進口計量器具型式主要原因是:國內急需進口;國內暫不具備型式評價能力;展銷會留購;國內銷售量極少等。國家批準進口計量器具主要為我國計量提供更好的計量器具,推進我國計量發展。
11月-12月進口計量器具型式一共有35批,包括便攜式多種氣體檢測儀、壓力變送器、文丘里、孔板、病人監護儀、電子天平、數字式絕緣電阻表、指針式絕緣電阻表、在線水質分析儀、稱重傳感器、稱重顯示器、液體超聲波流量計、全站儀、磁性液位計、照度計、濁度計、水質分析儀、分光光度計、差壓變送器、個體聲暴露計、電子萬能材料試驗機等。
2015年11-12月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信息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