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根據《決定》要求,國務院將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18部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4件國務院文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等4件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經梳理發現,調整事項共51項。調整后,我國針對自貿區內外資的多項變更事項管理將由此前的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此外,我國將進一步開放多個行業領域,允許外資在自貿區內設立相應領域的獨資企業。比如,我國將允許在自貿區內設立外商獨資鋼鐵生產企業,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制造,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從事鹽的批發業務等。
多項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按照《決定》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根據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根據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試驗情況,《決定》內容適時進行調整。
經梳理發現,本次調整中,對外資的多項變更事項由審批制改為了備案制管理。其中包括,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設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審批,改為備案管理;暫時停止實施外國投資者出資方式審批,改為備案管理等。此外,在外商投資領域,《決定》涉及調整內容包括: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改為備案管理。
在此次調整之前,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此外,調整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億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0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表示,這一調整體現出了中央將自貿區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意圖,為進一步推廣復制自貿試驗區的經驗做法鋪平了道路。他表示,早在上海自貿區成立之初,我國就在法律法規上突破了原有的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企業法》)的限制。在目前外資三法加快修訂的情況下,國務院調整自貿區相關規定,讓自貿區的一些好的做法,更多地進行復制推廣,有助于加快未來外資三法的三法合一。
負面清單進一步縮小
此外,《決定》對于外商投資限制領域以及比例也有放開。比如,我國將允許自貿區內設立外商獨資鋼鐵生產企業。
之前,按照《鋼鐵產業發展政策》的規定:“境外鋼鐵企業投資中國鋼鐵工業,須具有鋼鐵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其上年普通鋼產量必須達到1000萬噸以上或高合金特殊鋼產量達到100萬噸。投資中國鋼鐵工業的境外非鋼鐵企業,必須具有強大的資金實力和較高的公信度,提供銀行、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和企業業績證明。境外企業投資國內鋼鐵行業,必須結合國內現有鋼鐵企業的改造和搬遷實施,不布新點。外商投資我國鋼鐵行業,原則上不允許外商控股。”對此,白明表示,這表明自貿區負面清單的范圍在逐步縮小。但目前正值鋼鐵去產能時期,鋼鐵領域對外資放開是否會加劇產能過剩令人擔憂。如果外資進來之后能提升鋼鐵產業的附加值及技術含量,那當然是好事。但如果來了只是進行低端競爭,應該也會有相關的政策去限制和管理。允許外商在自貿區設立獨資鋼鐵等企業,并非意味著政府完全不管,在節能環保等方面,外資都要符合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決定》指出,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制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制造,鐵路客車排污設備制造。對此,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宏觀經濟與政策研究主管周景彤表示,目前高鐵這些行業,其研發、設計主要以國資為主。《決定》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參與,意味著進一步放寬了資本進入這些行業的門檻,有利于促進行業投入資金來源的多樣化,解決目前行業面臨的資金問題,比如融資、還本付息壓力大等。與此同時,在我國外匯儲備持續減少的背景下,放松行業管制有助于國際資本的流入。
此外,關于鹽業方面的調整也引起業內關注。此前,根據《鹽業管理條例》要求,鹽的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未設鹽業公司的地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統一組織經營。對此,《決定》將之調整為,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從事鹽的批發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初,國務院發布了《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明確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而此次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在自貿區從事鹽的批發業務,在白明看來,則是在上海自貿區經驗的基礎上,將其復制推廣到所有自貿區,顯示自貿區開放的幅度越來越大,與國際接軌程度越來越高。
《決定》涉及的允許外資在自貿區內設立獨資企業的領域還包括:汽車電子總線網絡技術、電動助力轉向系統電子控制器的制造與研發;能量型動力電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環壽命≥2000次)的制造;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加油站建設、經營;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