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標志著環保稅法正式走上立法程序。
根據草案內容,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草案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為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至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本次立法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轉移。有企業表示,由于環保稅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標準基本一致,所以企業負擔變化不大。
草案明確提出,為鼓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
機動車等應稅污染物免稅
根據草案,環保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稅污染物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草案明確提出,為鼓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
同時,草案還提出了五項免稅情形。根據規定,在結構性減稅的大環境下,因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發揮出加強環境保護的調節作用,為避免進一步增加使用成本,草案提出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
此外,草案提出,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但對農村環境威脅較大的規模化養殖不包含其中;對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但對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不予免稅;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免稅。
財政部:環保稅排除碳稅
為解決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行政干預較多、規范性缺乏等問題,我國自2011年啟動環境保護費改稅及其立法工作。其中,對于碳稅是否納入環保稅征收范圍,業界一直存在爭議。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對草案進行說明時表示,對于各方爭議較大的二氧化碳征收環保稅問題,暫不納入征收范圍。
實際上2015年6月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保部三部門聯合起草的《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中,對于二氧化碳征收環保稅也并未提及。
在一些專家看來,對二氧化碳征收環保稅情況比較復雜,一方面是涉及二氧化碳排放管理上的職能劃分問題,同時,隨著未來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環境保護稅中納入二氧化碳稅,又會出現功能上的交叉。
據了解,是否對二氧化碳征收環保稅在世界上都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比如澳大利亞在環保稅立法過程中,一開始將二氧化碳稅納入進去,但后來又被取消了。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姜克雋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機構曾測算過碳稅的規模,初步規模應該是千億元的級別,未來還會不斷提高。應在《環境保護稅法》里給征收二氧化碳環保稅留一個口子,比如加入“適時征收碳稅”等條文,先確定其法律地位。
國務院要求測算“費改稅”影響
從去年6月到今年8月,間隔一年多以后,草案才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也進一步引起業界的關注。
今年4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其中,《環境保護稅法》被列入初次審議的法律案中,計劃將于今年6月進行審議。對于草案審議時間延遲的問題,全國人大環資委一名專家介紹,環保稅法征求意見稿出臺后,在報國務院審議時,國務院要求測算環保稅對經濟的影響,耽擱了一段時間。
公開資料顯示,2016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副司長練奇峰帶領環境保護稅法立法調研組一行來到南京市化學工業園區,就環境保護稅法立法有關問題進行企業調研。
樓繼偉在對草案的說明中稱,本次立法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轉移。
上述專家稱,因為是“稅負平移”,只是改變了以前的排污費征收方式,對排污企業的影響不會有太大變化。
草案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其中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為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至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同時,草案進一步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稅收加強環保是有一個過程,現在的階段是先把費改成稅,提高(稅額)的話需要看形勢,現在整個經濟形勢不是很好,大家還是比較擔心環保稅對經濟的影響,經過全國人大二審、三審之后,稅額可能也不會有太大的調整。”該專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