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裝備制造行業(大氣治理)規范條件
為貫徹落實《中國制造 2025》,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規范行業秩序,引導大氣治理裝備制造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規范條件。本規范條件中的大氣治理裝備是指用于工業領域脫硫、脫硝、除塵、揮發性有機物處理等大氣治理所使用的專用裝備、零部件及材料藥劑等。
一、基本要求
(一)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范圍涵蓋大氣治理裝備制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企業應具有生產場所用地的合法使用權。
(三)企業的生產工藝、裝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
(四)企業應具備技術研發、產品設計、生產制造、工程施工(零部件及材料藥劑企業除外)、安裝調試、售后服務等能力。
(五)企業應具有良好的資信、公眾形象和履約能力,依法納稅,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無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等事故,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六)企業連續兩年銷售收入不低于 5000 萬元,利潤率不低于 6.5%。
二、技術創新能力
(七)企業應具有獨立研發和創新能力,建有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
(八)企業應配備相應的專職研究開發人員,其占企業員工總數比例不低于 8%。
(九)企業連續兩年用于研發投入的費用占企業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 3%。
(十)企業近三年獲得大氣治理領域的授權專利不少于 10 項(其中授權發明專利不少于 2 項)。
三、產品要求
(十一)企業應具備產品制造所需的生產加工和檢測設備,具備對產品性能、可靠性等準確檢測的能力,具備檢驗外協加工和采購產品質量的條件和制度。
(十二)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或通過備案的企業標準。生產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目錄》的產品應符合相應的指標要求。
(十三)企業研發生產應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四、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
(十四)企業應按 ISO9000 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ISO18000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等系列標準,結合企業經營生產和產品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
(十五)企業生產場所具備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規章制度,配備勞動保護、工業衛生設施。
五、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
(十六)建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規章制度,制定節能減排措施。企業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粉塵、噪聲等處理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十七)企業生產的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產生二次污染。
(十八)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六、人員培訓
(十九)企業應制定各類人員的任職條件和培訓計劃,定期進行管理、技術、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培訓。
七、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
(二十)企業應建有完善的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產品售后服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八、監督管理
(二十一)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大氣治理裝備制造企業按照本規范條件自愿申請規范公告。
2.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大氣治理裝備制造行業規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發布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規范條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負責本地區大氣治理裝備制造行業規范管理工作。
3.申請企業需編制《環保裝備制造行業(大氣治理)規范條件申請書》,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規范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推薦意見。
4.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意見的基礎上,依據本規范條件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核、現場審核等,公示、公告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處理。
(二十二)公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告的本地區企業進行督查,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擬撤銷企業公告前,將告知相關企業和地方相關部門,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撤銷公告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告。列入公告的企業情況發生變更(包括法定代表人、產品類型、企業名稱、生產地址、注冊地址變更或新址擴建等)時,需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變更申請。變更申請須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請材料:
1.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
2.資本變更的相關協議和公司章程;
3.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4.企業變化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對變更后達到規范條件要求、公示后無異議的企業,公告變更其相關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業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公告企業須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企業年度信息采集表(格式見附件 3,電子版發送至郵箱:hbc@miit.gov.cn,紙質版 1 份,需加蓋公章后寄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九、附則
(二十三)本規范條件涉及的國家標準如遇修訂,按修訂后的標準執行。
(二十四)本規范條件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法律法規、行業發展和產業政策調整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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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裝備制造行業(大氣治理)規范條件》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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