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環保產業已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商業模式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其能否建立強大的產業基礎乃至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產業。環保產業的商業模式,簡而言之即指環保產品與服務的立項、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較為固定的方式和方法。
任何產業的形成和發展都源于需求,而本質上其興衰的原動力是“利益”,環保產業也不例外,合理的商業模式可以將環保行業巨大的潛在需求轉化為現實的市場需求,從而促進一個產業的形成。商業模式的終極目標即是創造并實現價值,合理的商業模式將有利于環保行業合理配置資源,實現資源的最大化利用。
但是,環保需求不一定能轉化為市場需求。舉例來說,當公眾所處生活環境受到損害且能確定責任人時,人們可以要求責任主體進行節能減排和進行環保設施建設,此時的環保企業可以通過簡單的環保設備銷售即可獲得收益。然而當環境污染的責任主體不能明確時,相關責任主體就會相互推卸,導致周邊環境出現“公地悲劇”:即使大多數人都不能容忍正在惡化的生態環境,責任主體也不會主動去治理,導致生態環境因過度開發而被破壞。
我國環保產業已經經歷了哪些階段?
由于環保產品和服務的特殊性,環保產業的發展長期以來都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政府有限的資源和能力與日益龐大的環境保護需求成為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這種矛盾的沖突促使我國環保產業已經經歷了三個核心轉型階段:
第一階段以設備制造業為核心
在環保產業形成的初始階段,政府作為主要的、單一的市場需求主體,工程和服務環節均由政府掌控,只在過程中向制造商采購設備,這一階段是以設備制造業為核心的產業發展階段。
典型商業模式:設備提供模式
第二階段以工程建設業為核心
隨著污染的進一步惡化,政府本身的能力已無法承受越來越多的工程建設,開始向市場開放工程建設環節,這一階段成為工程建設為核心的產業發展階段。
典型商業模式:EPC(工程總承包)模式
第三階段以投資運營為核心
由于大量的治污工程建成,但政府無專業的運營能力,開始對治污設施的專業運營服務有所需求,另外,新的治污設施建設巨大的資金投入也讓政府無力為繼,進而改變原來的政府投資為主的局面,吸引民間資本進入環保領域。這一階段進入以投資運營為核心的產業發展階段。
典型商業模式:BOT(投資建設—運營—轉讓)、TOT(投資收購—運營—轉讓)模式
我國環保產業正經歷著哪樣的階段和發展模式
以環境效果為核心的新階段
我國的環保產業政策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偏重于關注建成多少環保設施,投入的重點往往集中在工程建設方面,治理效果的評估卻被弱化,對環境改善和治理的最終效果和專業化維護重視度不夠,而這恰恰應該成為整個環境服務目標的重點,需要購買的是環境治理效果而不是環境技術和設備本身。
2015年之后,先是新環保法的正式落地實施,提出執行環境質量標準的概念,將排放的約束性指標變為面向效果的環境指標。之后,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陸續出臺,都以環境效果指標為導向,環境政策從指標性環保向效果性環保轉變和跨越。這一階段成為環境效果為核心的發展階段。
合同環境服務模式
如果政府或其他環境責任主體關注環境服務的最終效果,將為環境服務提供方創造一個“服務交付”的交易市場,“以結果導向的環境服務”為交付標的物,這樣就構成一種根據環境服務的最終效果付費的模式,即“合同環境服務模式”。
合同環境服務以實現具體環境效果為目標,為環境保護、污染防治提供總體的系統解決方案;以環境服務總包為出口,可以涵蓋咨詢服務、評估設計、專業運營管理、工程服務以及相關聯的投資等產業單元。該模式下的綜合環境服務市場,包含了企業——政府(BusinesstoGovernment,即B2G)、企業——企業(Business-toBusiness,即B2B)、企業——用戶(Business-to-Customer,即B2C)三類細分市場,其中尤以B2G和B2B市場為重點。B2G市場有市政污水處理、污泥處理、固廢處理、環境修復與管理、區域(流域)環境治理,其實質是政府環境服務外包采購。B2B市場有煙氣脫硫的合同減排、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工業園區固廢集中處理、合同能源管理等,其實質是企業環境責任的外包及服務購買。B2C市場有市政供水等,是直接面向環境終端用戶的服務市場。
合同環境服務的運作模式可以有三種:
環境效益分享型——環境服務需求方與環境服務公司簽訂環境服務項目合同,由環境服務公司出資修建環境改善設施并提供全部軟硬件支持,在合同約定的項目建設期內達到預定的環境質量目標。在全部合同期內,環境服務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享環境效益,以補償項目成本和獲取項目利潤。
環境質量保證型——環境服務需求方與環境服務公司簽訂環境服務項目合同,由環境服務公司做出環境質量保證,在合同約定的各個時期,項目的實際環境質量要不低于合同保證的目標值。如果低于目標值,環境服務公司必須進行補償;一旦高于目標值,環境服務公司即參與相應的環境效益分配。
環境服務托管型——環境服務需求方與環境服務公司簽訂環境服務項目合同,確定享受環境服務的方式和價格。在項目投入運營后,環境服務公司按照約定的服務價格向環境服務需求方直接收費。這種模式也可以當作“環保物業管理”,適用于排污方明確并能穩定收費的項目。
小結
在我國環保事業進入環境效果為核心的轉型期,合同環境服務模式是最優選擇,它具有其他商業模式不可比擬的優點:按實際取得的環境效果付費,減輕政府行政負擔;環境服務企業所獲收益與效果掛鉤,激勵其采用先進技術,提高運作效率,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具有強大的資源整合能力,實現環保產業由單產業鏈向全產業鏈的發展。
合同環境服務模式的形成,將促使我國部分環保企業向綜合環境服務商轉型與發展,集投融資、設備集成、工程建設、運營乃至最后環境效果的負責于一體,具有強大的投融資能力、綜合的技術集成能力、良好的企業品牌及相應的規模。
然而,合同環境服務“按效果付費”在實操層面還不夠完善。實施中存在著價值目標缺位、客體范圍模糊、評判標準認定等問題,特別是標準的認定,如服務效果評定、標準的統一性和針對性等方面。例如黑臭河治理及流域治理中采用合同環境服務模式,就面臨績效考核標準很難界定的問題。這些難題都意味著合同環境服務模式的成熟需要在探索中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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