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大煤改清潔能源項目支持力度的通知
各區發展改革委、各相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煤改清潔能源工作,促進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經研究,決定進一步加大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對于煤改清潔能源項目的支持力度,現就具體政策明確如下:
一、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項目
一)集中供熱中心清潔能源改造納入全市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支持政策范圍。對于全市范圍內集中供熱中心燃煤鍋爐實施天然氣改造的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按原規模改造工程投資給予30%資金支持。
二)對于全市范圍內燃煤鍋爐實施LNG/CNG改造的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按原規模改造工程投資給予30%資金支持,對其配套的LNG瓶組站/CNG加氣子站以及燃氣管線建設投資,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給予30%資金支持。
二、居民散煤清潔能源替代項目
一)對于納入全市居民“煤改電”計劃范圍的高壓自管戶“煤改電”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對10千伏及以下電網改造投資給予30%資金支持。
二)對于整村或社區統一實施的居民“煤改LNG/CNG”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對LNG瓶組站(含)/CNG加氣子站(含)至戶表(含)的配套工程建設投資給予30%資金支持。
三)對于整村或社區統一實施的“煤改太陽能”(輔助熱源為熱泵、電力、燃氣等清潔能源)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對太陽能采暖系統建設投資給予30%資金支持,輔助熱源投資補助政策按現行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政策執行。
三、清潔能源儲能項目
對于全市范圍內居民“煤改清潔能源(熱泵、太陽能、集中式電鍋爐以及燃氣鍋爐等)”集中供暖項目,配套建設的水蓄熱設施投資計入熱源投資。其中,對于采用熱泵、太陽能方式集中供暖的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對其配套建設的水蓄熱設施給予50%資金支持;對于采用集中式電鍋爐、燃氣鍋爐方式集中供暖的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對其配套建設的水蓄熱設施給予30%資金支持。熱源投資補助政策按現行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政策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6月2日